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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广告文案侵权法律解析
昨天奥迪广告刘德华演绎的“小满人生”火爆全网。

今天“北大满哥”就通过网络指出奥迪的广告侵犯了其的著作权,在其公布的视频中有一个视频文字对照,“北大满哥”将两段视频进行了对比。刘德华先生在视频的开场白:“今天是二十四节气的小满,但是有一样事情挺奇怪的。有小暑一定有大暑,有小寒一定有大寒,但是小满一定没有大满,因为大满不符合我们古人的智慧。”经过两段视频的对比,这段文案与“北大满哥”的原话基本相同。那么对于这种抄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的话,该侵权行为又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广告公司、奥迪公司、刘德华先生。针对以上疑问我们采访了是申浩律师事务专业人士陈善勇,他给我们做了如下解答:
针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先要确定“北大满哥”上段提到的诗句是否构成作品。通过了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条例第二条载明: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界定是否构成作品的重要因素。通过法条对照,该诗句是具有独创性的,也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那么构成作品需不需要像专利权、或商标权一样登记后才能受到保护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著作权相对于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是有区别的。专利权与商标权是需要向行政机关进行登记才可以受到保护。著作权是不以登记为保护前提。著权权自创作完成即便享有,即便小满于2021年5月21日未通过网络发表期诗句,也是拥有著作权的。其于2021年5月21日公布于众行使的只是发表权。所以从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侵权行为是无异议的,下面分析谁该承担责任。
第一、看广告公司,其在广告中使用北大满哥的作品,在视频方案基本相同或极为近似,而且文案内容贯穿广告全线,且未署名、也未向北大满哥支付报酬,已经涉嫌侵犯了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对于奥迪公司而言,在对外关系上奥迪公司需跟广告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内关系上需要看奥迪公司跟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如果约定及广告素材的提供方是谁。对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文中受托人为广告公司,奥迪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发布了广告为委托人。所以如果双方均举证不能情况下,是由广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奥迪公司先行赔付的情况后,是可以主张向广告要求赔偿的。
第三、对于刘德华先生虽然出演了该奥迪广告,且由其陈述全部广告文案,但按行业惯例,广告文案本身应当不是刘德华先生本人创作的。刘德华不是编剧,作为歌手的刘德华也创作不出如此诗情画意的诗句,以此辩解刘德华先生只要能够证明其对广告文案的不知情,则不会与奥迪公司、广告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也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事件“北大满哥”被侵犯的权利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取报酬权等。因本作品小满此前已经公布,故奥迪公司未侵犯期发表权。另外因本事件中主要涉及是广告作品中的著作权,并未侵犯广大消费者。《广告法》中虽禁止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或欺骗、误导消费者。但这一般指对广告中的商品的质量性能等造假。广告文案的原创者是谁、奥迪有没有向其付费,通常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购买意愿、购买决策。所以这个广告侵犯北大满哥著作权,但不属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广告。尊重知识产权、尊重著作权、尊重原创,希望多一点创新少一点抄袭。(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陈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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