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备考】2022年高考历史备考复习:社会热点问题聚焦——公平正义 民主法治

发布于:2022/5/14 23:36:55   所属分类:高考备战学习资料库

?【编者按】教育部考试中心在《中国考试》2021年第7期撰文《紧扣时代脉搏,加强关键能力考查》对2021年高考文科综合全国卷试题进行了全面评析。明确指出: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高考文科综合各科深入梳理和整合课程标准中有关党史的学习内容,注重呈现中国共产党100年来波澜壮阔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使学生深入思考青年与国家、民族的关系。试题紧密结合学科内容,选择反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脱贫攻坚、红色旅游资源等素材,加强对学生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品德修养、奋斗精神等方面的考查,同时持续深化体美劳考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助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由此可见,高考命题从不回避社会热点问题。聚焦社会热点,创设问题情境,创新命题思路,考查核心素养,避免“背多分”和“机械刷题”,开展深度学习,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仍然是高考备考复习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在临近高考的冲刺阶段,社会热点问题应引起2022年参加高考的莘莘学子高度重视。

社会热点聚焦,创新命题预测

热点六 公平正义 民主法治 

【材料情境】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这也说明,公平正义既是百姓期待,也是执政者奋斗的目标。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尤其应该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唯一目标、不二选择。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建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中国的“生命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增进人民福祉的现实要求之一。当今法治社会,以法治的方式规定并实现公平正义,成为普遍选择。把对公平正义的不同认识及其诉求尽可能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治方式、途径和程序,达到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社会的参与者,每个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知法、懂法、学法、守法,并肩负起宣传法律的重要责任,在全社会营造守法的良好氛围。为我国建成法治社会,实现法治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知识链接】

一、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机制

1.古代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1)古代中国

①孔子的“有教无类”教育思想与创办私学的教育实践。

②商鞅变法: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贵族建立军功。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提高新兴地主阶级地位。

③科举制:通过考试的办法选拔官吏。科举制打破了世家大族垄断官场的局面;保证了专制政府行政人员的来源及文化素养,提高了行政效率;有益于社会重学风气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与公正。

④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政府向应该服役而不去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级收取免役钱,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服役,限制了官僚、地主的特权。

⑤其他涉及公平公正的思想主张:孔子:大同世界;孟子:“民贵君轻”;墨翟:“兼爱非攻、尚贤尚同”;黄宗羲等人:批判专制,“工商皆本”。

(2)古代西方

①雅典民主是成年男性公民的民主,残忍地窒息、限制了社会另一部分成员的自身发展能力。——制度造成的社会不公。

②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但罗马法也保护奴隶制度。——法律上保障了公民的“公正”,但又体现了奴隶遭受奴隶主阶级的剥削。

2.近代欧美各具特色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和社会主义运动

(1)英国君主立宪制: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权力大增;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保证了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到18世纪中叶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2)美国总统制共和制:美国独立后,通过1787年宪法,确立了联邦制、总统制、三权分立等原则,开创了资本主义代议制的新形式。

(3)法国议会制共和制:法国大革命后,共和派与君主派斗争激烈,法国政体也几经反复,最终于1875年颁布宪法,确立了共和政体。

(4)德意志君主立宪制:19世纪中后期,德意志通过王朝战争完成了国家统一,1871年制定了帝国宪法,确立起君主立宪制政体。德意志君主立宪制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军国主义色彩。

总结:在代议制下,资产阶级通过议会对国家实行集体统治,以防止独裁。——资本主义政体中的“公正”。

(5)《共产党宣言》昭示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原则,揭示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科学社会主义追求的“公正”。

3.康梁维新和孙中山共和的治理设想

(1)康梁维新派:兴民权、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的设想

①康有为的《新学伪经考》和《孔子改制考》,是借历史考证向封建传统思想大胆挑战,有力地冲击了顽固守旧势力,奠定了资产阶级维新变法的理论基础。

②把维新思想转变为维新变法运动,最终推动戊戌变法的实践。康有为和梁启超创办学堂、报纸,宣传维新变法思想,领导“公车上书”,创办政治团体,上书光绪帝,与顽固派展开论战等,使维新运动在全国开展起来。

③康梁维新思潮的核心主张是实行君主立宪制度,说明中国学习西方进入到“制度”层面。

④康有为和梁启超是中国上层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康梁思想是封建社会急剧崩溃和民族危机极端严重的现实反映,表达了这个阶层救亡图存、发展资本主义的强烈愿望,但同时也反映出其软弱性、妥协性的一面。

(2)孙中山革命派:辛亥革命是中国社会近代化进程中的里程碑

①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组建同盟会,提出三民主义,发动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法律上宣告了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民主共和政体的确立,成为近代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一座丰碑。

②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国第一次完全意义上的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封建统治,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政体,沉重打击了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

③辛亥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使人民获得了一些民主和自由权利,提高了人民参政议政的意识。辛亥革命后,民主共和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不再是君主的奴仆,而是国家的主人。辛亥革命是中国社会近代化进程中显著的里程碑。

4.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与时俱进

(1)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949年9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初步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写入宪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初步建立。

(2)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新时期的治国方略

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及政府吸取“文化大革命”教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民主制度,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制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②扩大基层民主有利于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党及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发展方向。

③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适应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生产力发展要求,与中华民族的历史、民族特点和文化传统相承接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规范了政府与人民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新中国国家权力面前的“公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少数民族实现了当家作主。——民族间的“公正”。

5.建立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世界

多极化的发展,有利于抑制和削弱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利于推动建立公正和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国际秩序的“公正”格局。

二、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发展演变

(1)夏商周三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礼”并立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三代强调礼治,特别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也已经形成。但是,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商、周建立起“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法律制度。

(2)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前536)和晋国赵鞅“铸刑鼎”(前513)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刑罚体系开始向成文法制转变。

经过春秋时期的演变,到战国变法以后,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法家思想在三晋兴起,并在赵、魏、韩和秦国得到了广泛贯彻,通过变法,这些国家建立起以刑罚为主体的成文法律体系。

秦代崇尚法治。秦律“密于凝脂”,在各个领域“皆有法式”;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

(3)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阶段

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契机。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阶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2.特点

(1)基本特点: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

(2)鲜明特色:以礼法并用的方式,把“天理、人情、国法”有机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之中。

(3)司法与行政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4)古代法律影响到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形成了中华法律体系。

三、西方的法律

1.古罗马时期

罗马共和国时期,为了缓和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公元前450年,颁布了《十二铜表法》。

罗马帝国时期,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法律制度更加完善。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被后人称为“罗马法”,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思维拓展】古代罗马与古代中国法制的区别

1.法律观念:中国古代法律深受宗法群体观念影响,罗马法从法律上确认公民个人权利。

2.法律地位:古代中国法制是君主专制的工具,体现了明显的人治色彩;古罗马法律是国家统治的根本,体现了明显的法治色彩。

3.法律结构:中国古代法律民刑不分,以刑为主;而古罗马法律则私法发达,公法不发达。

4.法律内容:古罗马法律有最早的法人制度和人格权制度,中国则没有。

5.法学家地位:古罗马法学家地位高,部分法学家的法律学说有官方效力;古代中国法律则完全以官方为主导。

6.历史影响:古代中国法律影响了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东南亚国家,从而形成了中华法系;古罗马法律影响了中世纪欧洲许多国家,也对近代以来法律和法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7.法律与教化:伦理化与宗教性

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道德化,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罗马法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深入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2.中古时期

(1)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教会也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

(2)11世纪,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王室设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它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3)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法律的统一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此后,法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它与此后制定的4部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融入了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民法系,又称“大陆法系”。

3.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岀的资产阶级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从理论上看,包含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

(1)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

(2)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所有被审判者在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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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练习题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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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临高实验中学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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