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表可以看到,纯商法试题的命题存在以下规律与趋势:
1. 从结构上来看,公司法是考核的重点并且集中在公司法常考考点。
就2010年以来司考卷四商法主观题和2018年以来法考商法选做题涉及到的考点来看,公司法占到绝对多数,仅2014年涉及到两个破产法的考点,并且也是与公司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就商法选做题的命题趋势而言,公司法绝对是重点中的重点。同时,考虑到在法考民商综合题中多次考查破产法,因此在商法选做题中再行考查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选择商法主观选做题的同学,一定要吃准吃透公司法。当然,未来在商法选做题中,也可能结合合伙企业法等其他部门法考查,但是目前这种趋势尚无实证。
而就公司法而言,法考与司考命题体现出的趋势是,几乎只考查有限公司,而很少考查股份公司的相应内容。在公司法知识体系内部,我们可能看到重点的知识点多年反复考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两大块内容:(1)公司资本所涉及到的出资规制以及瑕疵出资的责任;(2)股东与股权中涉及到的股东资格的取得、股权代持以及具体的股权如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这些重点知识,一方面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目前的重点问题,理论争议大,实践纠纷多,容易命制主观题,另一方面也与命题人的公司法问题相关,从2010年到2021年的考查来看,除部分年份考查了公司治理的内容,基本都在考查股东纠纷的相关问题,这一定程度反映了命题人的重点。
2. 从内容上来看,存在重者恒重、逢新必考的规律。
“重者恒重”、“逢新必考”曾是司考时代客观题规律的总结,这一规律在法考主观题中也同样适用。如具体到新股优先认购权这一最为基本的知识点而言,2015、2019、2020年均有所考查,尤其是2019年对这一考点分两问考查,而在2020年依然出现。这说明,对于理论上的难点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命题人可能连续考查。因此针对重要的考点,考生一定要重视。
“逢新必考”在主观题中主要体现为,公司法修订与新司法解释等实践中的发展往往会体现在法考主观题的命制之中。如公司法2014年修订,采用了认缴资本制,基于此,司法解释针对抽逃出资等解释规则进行了修改,随后法考主观题即对此进行了考查。再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更为具体的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规制,因此2020年法考即考查了相关关联交易的效力及规制。而2021年则结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关于“股权让与担保”制度进行考查。
3. 从形式上来看,考核越来越灵活,难度趋大。
在司考时代,主观题的考查相对比较简单,基本是对法条的简单考查,属于“写出来的客观题”。如2010年卷四的商法主观题第7问“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就属于对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规定的直接考核。但随着司考越来越成熟,命题更加灵活,如2016年司考卷四的商法主观题第2问涉及到了如何认定股东资格,如何区分投资和借贷,就具有了灵活考查股东概念知识点的特征。到了法考时代,这种灵活性增大、难度增大的趋势开始进一步凸显,如2019年考查关于新股优先认购权的理论争议,考查股权代持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就体现了这一趋势。2020年,商法选做题采用考生普遍不熟悉的员工持股会的背景考查股权转让、董监高任免等知识点,就需要考生认真分析案例事实,灵活运用法律知识。2021年就股权让与担保中其他股东是否具有股权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进行考查。这些都体现出法考灵活性趋大、难度趋大的特征。
可以预见,在主观题考试配备法条、开卷考试的改革背景下,未来商法命题将呈现综合性、理论性和热点性三个趋势,公司法仍是雷打不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