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扩丨关于2022年高考考前准备的提示(一)

发布于:2022/6/1 19:07:58   所属分类:高考备战学习资料库



各位考生:

距离高考还有40天,为确保大家能够做好充足的考试准备,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做好个人防疫,健康考试

(一)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全体考生在高考前14天到高考结束前应进入静止状态,原则上不得跨地区流动。考生家长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考前也应尽量避免聚集性活动,减少感染风险,为考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确保考生考前身体健康。考生如出现发热等症状,应及时到指定的发热门诊就医。


(二)在哈尔滨市外居住或学习的考生应于高考前14天(5月23日)前返回报考所在地,并向报考所在地招考机构报告。按照防疫要求,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哈的考生,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到备用考场或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二、做好考前准备,从容考试

(一)关于准考证打印的提示。我省高考的准考证打印方式是:考生考前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在高考报名系统中打印本人《准考证》。如考生忘记登录密码,可在报名系统登录界面点击“忘记密码”按钮,按提示操作重新设置登录密码。考生如因更改了报名时预留的电话,导致无法找回密码,应及时联系报名所在地招考机构。


(二)关于带入考场的考试用品的提示。考试时除规定文具及相关证件材料外,严禁携带手表、手机、电子设备等非考试必需物品进入考点。考场内提供草纸和垫板,考生自备的草纸和垫板不允许带入考场。


(三)关于外语科考试的入场时间的提示。按照省考务文件规定,外语科目开考前15分钟后不允许考生进入考点,即外语科目14:45分前考生必须进入考点。每年外语科目均有因未注意此项规定迟到的考生。为确保考生顺利考试,外语科目考试时间请考生和家长牢记在心,避免考试迟到。

(四)有问题及时咨询当地招考机构。考生如对考试安排等情况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报名所在地招考机构。

三、诚信考试

(一)遵守考试规则。我市所有高考考场均为标准化考场,考试全程录像并实时监控。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提醒广大家长和考生不要购买和使用考试作弊器材,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贻误终生。考试期间,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谨防上当受骗。我省高考官方发布信息平台有黑龙江省教育厅官方网站(http://jyt.hlj.gov.cn/)、黑龙江省教育厅官方gongzhong号(号:hljsjyt)、“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和“龙招港”gongzhong号(号:hljlzk)等。考生和家长要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不轻信虚假宣传及承诺,以免受骗。

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摘要)
2.考试规则
3.哈市各区、县(市)招考机构地址和高考咨询电话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摘要)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 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考场规则

参加高考的考生须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考点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违反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要求。


二、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按照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考场配置电子挂钟,考生不准佩戴手表。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目开考前15分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答题卡上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上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哈市各区、县(市)招考机构地址和高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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