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2.除 2B 铅笔、书写用 0.5mm 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非必需物品不准带入考点。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点。
3.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座号标签处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本人条形码,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号、座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4.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5.开考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试不结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有序离开考场。
6.考试期间,考点按照北京时间统一发出信号或指令,考场内时钟仅供参考。
7.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遵守上述规则,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9.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 33 号令)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 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